GB/T 39488-2020 燃氣燃燒器和燃燒器具用安全和控制裝置 特殊要求 電子式燃氣與空氣比例控制系統(tǒng)
- 發(fā)表時間:2023-03-11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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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使用GB/T 13611規(guī)定的城鎮(zhèn)燃氣的燃燒器和燃燒器具用電子式燃氣與空氣比例控制系統(tǒng)的結構和材料、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安裝和操作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閉環(huán)控制,且用于預混燃燒的燃氣熱水器、燃氣采暖熱水爐、燃氣燃燒器/機、燃氣取暖器、燃氣鍋爐等燃氣燃燒器具或燃燒設備的電子式燃氣與空氣比例控制系統(tǒng)。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 計數(shù)抽樣檢驗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GB/T 2828.1-2012,ISO 2859-1:1999,IDT)
GB/T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T 4208-2017,IEC 60529:2013,IDT)
GB/T 13611 城鎮(zhèn)燃氣分類和基本特性
GB/T 14536.1-2008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自動控制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0730-1:2003(Ed3.1),IDT]
GB/T 14536.6-2008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自動控制器 燃燒器電自動控制系統(tǒng)的特殊要求(IEC 60730-2-5:2004,IDT)
GB/T 30597-2014 燃氣燃燒器和燃燒器具用安全和控制裝置通用要求(ISO 23550:2011,MOD)
3 術語和定義
GB/T 30597、GB/T 14536.1、GB/T 14536.6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電子式燃氣與空氣比例控制系統(tǒng) electronic type gas and air ratio control systemERC
由電子控制模塊、執(zhí)行機構(至少含燃氣調節(jié)單元和空氣流量調節(jié)單元)、指定的反饋信號組成的,用以調節(jié)燃氣和空氣比例的閉環(huán)控制系統(tǒng),見圖1。
3.2
電子控制模塊 electronic control module
含所有輸入/輸出控制元件的電子主控模塊,見圖1。
3.3
定義狀態(tài) defined state
系統(tǒng)故障進入下列特征之一的安全狀態(tài):
a) 系統(tǒng)被動地進入一種狀態(tài),在該狀態(tài)下燃氣處于切斷狀態(tài),當導致進入該狀態(tài)的原因不再存在時,再次啟動只能按特定的要求進行;
b)系統(tǒng)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主動執(zhí)行安全關閉或進入鎖定狀態(tài);
c)系統(tǒng)繼續(xù)運行且滿足所有與安全相關的功能要求。
注:改寫GB/T 30597-2014,定義3.15。
3.4
故障反應時間 fault reaction time
ERC從發(fā)生故障到處于定義狀態(tài)的時間。
注:改寫GB/T 30597-2014,定義3.16。
3.5
安全關閉 safety shut-down
通過限制器、安全切斷裝置或內部故障檢測實現(xiàn)燃氣安全切斷。
注:改寫GB/T 14536.6-2008,定義2.3.122。
4 結構和材料
4.1 一般要求
ERC應為閉環(huán)結構系統(tǒng),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ERC應至少包括電子控制模塊、2個執(zhí)行機構(燃氣和空氣調節(jié)單元部分)、傳感器部分(燃氣和空氣調節(jié)單元傳感器部分或過程傳感器部分),結構及可接受的反饋類型見圖1和表1;
說明:
1——電子控制模塊;
2——空氣;
3——空氣調節(jié)機構;
4——空氣傳感器;
5——燃氣/空氣混合比例傳感器;
6——火焰?zhèn)鞲衅鳎?/p>
7——煙氣傳感器;
8——燃燒過程;
9——燃燒器控制系統(tǒng);
10——ERC邊界范圍;
11——燃氣傳感器;
12——燃氣調節(jié)機構;
13——燃氣。
圖1 ERC結構示意圖
b) 整個系統(tǒng)應包括外部裝置,如伺服電機、調節(jié)器、定位裝置、傳感器、燃燒空氣風機用的變速控制器和燃燒分析反饋系統(tǒng)等;
c) ERC應有連續(xù)的相關自檢模式,如操作模式、待機模式、啟動模式和關閉模式。
表1 可接受的反饋類型
調節(jié)器 | 裝置 | 調節(jié)器反饋 | 調節(jié)器輸出反饋 | ||
位置 | 速度 | 流量/壓差 | 壓力 | ||
空氣 | 閥 | O | - | O | O |
風機 | - | O | O | O | |
燃氣 | 閥 | O | - | O | O |
調壓器 | - | - | O | O | |
ERC應至少設置2路單元反饋(1路為燃氣反饋,1路為空氣反饋),或用1路過程反饋'來代替,以獲得燃氣和空氣的比例信息。 注:“-”表示不采用,“O”表示采用。 | |||||
與調節(jié)器機械部件直接相關的位置反饋信號。 當采用風機轉速信號控制空氣流量時,不應僅靠風機轉速來監(jiān)控空氣流量,還應至少在啟動過程中采用1路獨立的電流反饋監(jiān)控信號或通過1個獨立的氣流監(jiān)控裝置獲取附加信號。 指下列過程反饋: ——燃氣/空氣實際混合比例; ——火焰信號; ——煙氣信號。 |
4.2 結構
4.2.1 調節(jié)器及相關機械構件應符合GB/T 30597-2014中5.2的規(guī)定。
4.2.2 當ERC元件采用非金屬材料制造時,該元件應在機械性能、化學性能、熱性能和指定用途環(huán)境條件等方面滿足整體結構要求。
4.2.3 當ERC采用帶位置反饋傳感器的電動機械調節(jié)器,其反饋傳感器應始終指示出控制元件的實際位置,且應至少符合下列規(guī)定:
——連接調節(jié)器和調節(jié)器反饋傳感器的機械裝置應為封閉結構、確保無滑動;
——測試位置的設置應優(yōu)先于傳感器和控制元件連接件的扭轉要求;
——當調節(jié)器由獨立的調節(jié)元件和控制元件構成時,應確保無滑動,螺釘、銷釘及其他防滑動元件也應通過鎖定保證其無滑動。
4.3 材料
調節(jié)器及相關機械構件的材料應符合GB/T 30597-2014中5.3的規(guī)定。
4.4 燃氣連接
燃氣調節(jié)器及相關機械構件的連接方式應符合GB/T 30597-2014中5.4的規(guī)定。
4.5 電子元件
ERC使用電子元件部分的結構設計應符合GB/T 30597-2014中5.5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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